关于调整岛石镇计划生育优惠政策的通知

    岛政[2011]49号

    关于调整岛石镇计划生育优惠政策的通知

    各村:

    根据上级人口与计生工作会议的精神,为控制人口数量和维持性别比正常,稳定低生育水平,激励广大育龄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行为,经镇政府研究,决定调整岛石镇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。

    一、市政府利益导向政策

    1、对农村独生子女户(包括双农独女户)统一发放一次性奖励费500元。

    2、双农独生子女年满60周岁家庭夫妇可享受每人每年720元奖励扶助资金。

    3、未婚独生子女意外死亡的且育龄妇女年满35周岁及以上的,当年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,未满35周岁的当年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补助;未婚独生子女意外伤残且失去劳动能力的(二级以上伤残的),当年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补助;未成年独生子女父母一方或双方死亡的,当年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补助;因计生手术引起手术并发症、后遗症患者且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,当年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补助;其他有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及计生工作者,当年给予500-1000元的一次性补助。

    二、岛石镇政府奖励优惠政策

    1、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在审批宅基地时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。

    2、政府在考虑最低生活保障时,优先考虑独生子女家庭的困难户。

    3、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,在2010年10月1日后生二孩且自觉实行绝育措施(输卵管结扎术)者,一次性发放营养补贴500元;生育后1年内自觉上环的,一次性补贴200元;自觉上环后,因带环或脱环意外怀孕的,自觉去医院做引产手术者每例补贴200元。

    4、对举报计划外怀孕或计划外生育的,经查证属实,每例给予300-500元的奖励。

    5、未婚独生子女当年意外死亡且该独生子女母亲年满35周岁以上的,镇政府同时给予一次性500元的现金补助,未满35周岁母亲一次性补助200元,由镇计生办工作人员进行慰问。

    6、独生子女父母一方死亡,镇政府给予一次性慰问200元,独生子女特殊困难家庭,享受最低生活保障,镇政府每年给予500元的生育补助。

    抄送:市计生局

    临安市岛石镇人民政府

    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日

来源:【临安新闻网】   作者:   信息发布:程玉兰   添加日期:2011-05-21   
 

 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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